广西工程职业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23-07-03 11:00:12浏览:
来源:艺术设计学院作者:李海凤录入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一)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3.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 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以及相关国家机关行政或刑事处罚;

  5.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诚信记录;

  6. 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专业)排名不低于前10%,在校学习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及无补考现象;

  7.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注:优先推荐参加区级及以上的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及其他竞赛或活动中获得奖励者(以证书为准),获得集体类奖励者的应为主要参与人。)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一)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学生;

  3.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 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5.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自立自强;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属于当年认定在册的贫困生;

  7.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课程成绩排名班级(专业)前20%,无不及格课程及无补考现象;

  8. 参加并完成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评选资格

  1.课程考试作弊者;

  2.购买高档消费品,且实际每月生活费用明显偏高者;

  3.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4.诚信意识较差者;

  5. 私自在外租赁房子者;

  6.在申请该项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等行为者。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优良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元。

  (一)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已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3.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5.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

  6.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课程成绩排名班级(专业)前20%,无不及格课程及无补考现象。

  7. 参加并完成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评选资格:

  1.课程考试作弊者;

  2.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3.诚信意识较差者;

  4.私自在外租赁房子者;

  5. 在申请该项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43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3300 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2300元。

  (一)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已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3.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 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5.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属于当年认定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1.脱贫家庭学生;

  2.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市、农村);

  4.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市、农村);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7.孤儿;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9.烈士子女;

  10.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

  11.低收入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12.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

  五、奖助学金评审流程

  (一)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开展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开展。

  (二)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学生科长、辅导员、教师、学院学生会代表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组,负责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申报工作。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告。

  (三)各班级成立奖助学金评选小组及奖助学金监督委员会。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选小组,负责班级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班级评选小组及奖助学金监督委员会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教室、宿舍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告。

  (四)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学院。学院按照基本申请条件及具体分配名额推荐符合条件候选人,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告,并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五)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进行公告,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六)国家奖助学金均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六、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所有受助及获奖学生需提供本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卡号,并在卡号核对及签领表上签字确认。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年12月31日前由学校将资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则由学校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三)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对于因入伍服兵役、退学、转学、休学、开除、死亡等原因不在校的受助学生,或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