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职业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时间:2023-07-05 10:58:17浏览:
来源:艺术设计学院作者:李海凤录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院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西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为学院全日制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责统筹全校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广西学生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和比对,确保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辅导员、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并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副书记、学生科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总人数为奇数。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教室、宿舍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几大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春季学期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时限为开学两个月内。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六个环节。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宣传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身份核验。学校应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核查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与民政、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以及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

  (四)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同时,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度。对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间数据比对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身份类型学生,原则上经学校核实确认其家庭经济困难身份后可直接认定其困难类型并进入公示环节,不需进行班级评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类型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种类型。学校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充分结合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认定相应困难类型,同时要对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等特殊群体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和保障。

  (五)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困难认定类型,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困难身份类型、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和电话等)。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核查材料等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校应在当学期内对困难认定类型为“特别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不低于 10%比例、困难认定类型为“一般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 100%比例,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留存相关核实工作过程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学校立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作用,原则上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要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学校应在重点、优先资助“特别困难”“比较困难”类型学生的基础上,按照资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中评估的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作出调整;在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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