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职业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时间:2023-07-03 10:37:20浏览:
来源:艺术设计学院作者:李海凤录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从严治校,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工程职业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要进行帮助教育,处理时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总类和运用

       第四条 凡我院学生,如违反校纪校规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院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 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般为6个月,记过处分影响期一般为6到12个月,在处分影响期间有明显进步者,可以书面申请解除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留校察看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察看的书面申请,学院根据其表现以及辅导员的意见,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出具意见,根据学校规定程序按期解除察看。

  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半年解除察看。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解除察看。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并受到学校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 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凡被开除学籍者,必须在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院督促其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并离校。因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原因导致处分决定无法送交给其本人的,学院以挂号信的方式将处分决定寄送受处分学生的近亲属,并通知其代为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部门处理。

  第七条 在违纪事实发生后,视情节轻重和违纪学生的表现给予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1.违纪事件发生后,主动、及时报告事实真相和交代错误者;

  2.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者;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者;

  4.确实因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能主动检举揭发违纪人员及事实者;

  5.对造成的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积极主动赔偿或补救者;

  6.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7.日常表现良好,学习勤奋,一贯遵纪守法者;

  8.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造成严重后果、拖欠拖延赔偿或拒不承担应负责任者;

  2.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者,或者团伙违纪中的组织、策划者;

  3.对检举人、证人或者知情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辱骂、威胁违纪调查人员者;

  5.故意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互相串供、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

  6.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诬陷他人者;

  7.邀约、串联校外人员违纪违规者;

  8.已受过违纪处分,再次违纪者;

  9.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应当受到以下处理

  (一)取消其参加学校和院部各种表彰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停发其所获得的奖助学金及其他奖励;

  (三)对学校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赔偿;

  (四)学生干部受到处分的,撤销其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五)有其他规定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组织和煽动闹事、造成恶劣影 响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下列处分: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游行、罢课、静坐,影响正常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带头组织游行、罢课、起哄、静坐者,给予留校 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观看、查阅、存储、传播反动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含电子出版物)和传媒信息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 教活动者;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任何赌具,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提交执法部门没收赌资赌具和按治安管理法处罚外,还按 下列情况处分:

  (一)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次参赌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已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凡买卖、藏匿、吸食、贩运毒品、摇头丸、麻醉品以 及其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有色情性质的陪酒、陪舞、陪泳、陪聊等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和社会公共场所刻画、张贴淫秽内容图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或观看淫秽物品(含黄色网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偷窃、诈骗、侵吞、冒领或其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201元-5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501元-1000元,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1001元-20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价值2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二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作案未遂,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勾结校外人员合谋作案或向校外人员提供作案条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唆使他人偷盗或将赃物占为己有,为盗窃者提供工具,进行窝赃销赃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按价赔偿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如灭火器、消防栓、 摄像头等,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侵犯他人权利,致他人受伤者,除了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向受伤者赔 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组织策划他人打架但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 分;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但未使他人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先动手打人并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后动手打人(正当防卫除外,如因自己言语挑衅导致对方动手的和先打人者同情况处理),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以上,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6.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受他人相约前往打架现场相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围观起哄、激化矛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其他打架器械者:

  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伤害但未达到轻微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轻微伤害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辱骂他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吓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 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执法机关处理。

  (八)故意作伪证,知情不报,毁灭证据,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动用刀具、器械等凶器,对他人进行威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伤及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执法机关处理;为他人斗殴提供凶器的,承担与使用者相同的纪律处分。

  (十)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并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影响组织调查了解事件真相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组织调查中翻供、窜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同时有以上两种(含两种)违纪行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行为举止违反校园管理规定、不符合道德规范要求,在校园或公众场所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衣冠不整参加升旗、集会、出入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的,以及有其他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初 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有严重不文明举止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且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以纠缠、威胁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交朋友谈恋爱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侮辱、调戏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写恐吓信、发恐吓短信、打骚扰电话或利用其他 手段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以自残、自杀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骚扰威胁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饲养动物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 及以上处分;

  (九)未经学校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园内进行营利性活动,经教育未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提供伪证、伪造、涂改、转借证件、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

  (十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十二)向窗外、楼下倒水、抛掷弃物,在校园内乱丢脏、杂物,以物体堵塞排水、排便通道,经批评不改正者,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对老师或管理人员不礼貌,有侮辱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殴打老师或管理人员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

  (十四)擅自撕毁学校张贴的通知、公告及其他宣传横幅与海报,引起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

  (十六)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网上(包括局域网)开设BBS论坛的;

  (二)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组织建立不健康主页、网站的;

  (三)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恶意攻击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的;

  (四)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资源的;(五)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

  (六)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及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的;

  (七)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的;

  (八)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宿舍和教室管理规定,破坏校园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酒后闹事、起哄或其他方式影响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有砸酒瓶、摔东西等严重影响校园秩序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租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砸锁、辱骂值班人员,对值班人员寻衅滋事,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不服从宿管科和学生干部的管理,挑衅、辱骂宿管员或学生干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用电规定和私接电源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此引起火警、火灾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记过及 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

  (六)违规使用(电脑、电风扇、饮水机及800瓦以下电吹风除外)电器,除收缴代管所用电器外,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违规使用电器而造成火灾的,除 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学习、休息时间内大声喧哗、聊天、奏乐器,使用音响、电视、电脑等音响器材及进行其他活动影响他人学习、工 作和休息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 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教室内踢球、溜冰、用脚踏墙壁、用球掷墙壁或刻画桌椅,损坏公物,污损环境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 分;

  (九)私自改造或破坏仪表和线路,盗用水电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或私自调换宿舍设备设施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不服从宿舍调整安排,逾期未搬离宿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允许私自联系校外锁匠到宿舍换锁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校园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参照相关处分条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或地区非常时期(有疫情或其他紧急状态),学生必须服从学校采取的各项非常管理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20-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31-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41-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61-8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旷课行为或类型则按照《广西工程职业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考勤纪律管理规定》处理。

  如认错态度好,改正明显,可以减轻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且屡教不改者应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社会实践、实习、实训时,若有违纪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请假擅自离校或擅自离开社会实践、实习、实训单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级别处分;连续未请假擅自离校或 擅自离开社会实践、实习、实训单位两周以上的,按自动退学处 理;

  (二)往返途中或私自探亲访友出走,耽误时间视为旷课,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社会实践、实习、实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单位各方面纪律,严守作息制度,对迟到、早退、旷工的学生,经教育不 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社会实践、实习、实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保证安全,如有违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对于违反社会实践、实习、实训单位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对在社会实践、实习、实训期间违纪,严重损害学校和实习单位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在开展社会实践、实习、实训过程中,不服从管理、带头煽动起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

  (八)学生在社会实践、实习、实训违纪时,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两周之内拒绝返校接受教育的,学校视其作出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除按教务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按照《广西工程职业学院考场纪律及违纪认定实施细则》,教务处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的。

  (二)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8.按照《广西工程职业学院考场纪律及违纪认定实施细则》,教务科研处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考试严重作弊情况之一者,视其影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5.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再次违纪达到处分程度者,按照其所受处分的最高等级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因成绩、毕业、管理等其他方面的原因对教职工或领导寻衅滋事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的好坏,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擅自出卖或非法转让他人科技成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其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凡违纪后,能主动承认并深刻认识错误,又有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知情不报或隐瞒错误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其他违纪处理

  (一)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不论事隔时间长短,只要在校期间,仍按本规定处理;

  (二)违纪行为同时涉及本规定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处分;

  (三)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及处分条款,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部门负责,学生工作处、学院参与;涉及考试方面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院参与;其他方面的,学生工作处或学院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搜集相关证据资料,学生科要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

  需搜集的相关证据资料:

  1.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2.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3.有效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4.证人签名的证言;

  5.学院及有关部门的综合材料;

  6.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三)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作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上报或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生违纪材料,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处校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工作处下达处分文件。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生违纪材料,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分管学生工作处校领导同意,报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下达处分文件。

  (三)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生违纪材料,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分管学生工作处校领导同意,报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下达处分文件,同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四)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文件由分管学生工作处校领导签发;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文件由学校校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决定处分学生前应先告知学生

  (一)调查人员将调查取证材料交到学院学生科。学生科指定人员对违纪学生进行谈话教育并填写《广西工程职业学院谈话记录表》。

  (二)违纪学院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提出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的意见,根据会议决定撰拟《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拟处分的种类、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接受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及联系人员等内容。

  (三)在学生接到拟处分告知书 5 日后,即违纪学生陈述申辩期结束后,学院填写《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并附上调查取证原件,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进行审核,提出处分意见。将审核后的《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及所附材料原件呈报分管学生工作处校领导审批,后根据规定第三十四条执行。

  (五)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违纪学生本人签收,签收单由学院保存。如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留置送达。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给其同宿舍同学或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宿舍同学、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告知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告知书确有困难时,可以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邮寄送达无人签收,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可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3.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校园网发布信息,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六)学生收到拟处分决定告知书后,如对拟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拟处分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可以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学生工作处根据二级学院以及违纪学生反馈与上交的陈述与申辩材料召开学生工作会议研究决定。

  (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根据《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审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前要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违纪学生申辩、申诉。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后应及时跟踪,做好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按规定完善签收手续。

  第五章 违纪处分解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后,如有明显悔改表现,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受警告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 6 个月、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 8 个月、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 10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 12 个月。考察期自处分决定文件下发之日算起,如果受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又出现新的违纪行为的,则其考察期从新受处分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受处分学生的考察学院负责。

  第三十八条 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满后,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可申请解除处分。毕业班学生受处分的解除办法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三点执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予解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汇报思想;

  (二)能认真撰写思想小结,有较明显的改过表现;

  (三)在考核期内未再受过处分;

  (四)在考察期内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且综合表现有明显进步;

  (五)在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校、所在学院组织的活动,主动参加校内公益活动

  (六)其他积极上进的表现等。

  第四十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受处分学生考察鉴定表》和《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程序表》。

  (二)所在班班委根据综合表现情况,组织班干部讨论,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辅导员根据其书面材料、现实表现、班委意见进行综合审核后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四)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并请示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后,签字盖章呈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认真审核学院上报的材料,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呈报分管学生工作处的校领导审批。

  (六)分管学生工作处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学校下发解除处分文件。

  第四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不再受解除前所受处分影响。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西工程职业学院艺术设计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