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收费退费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1-05-28 10:52:40浏览:
来源:财务处作者:原创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收费退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收费秩序;保障学校权益,确保学校办学资金来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二条 学历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以下简称学杂费)

  (一)学费:学生接受教育所收取的费用。学费按学年度于开始报到时一次性收取,学费收取当公布财务处公布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所收取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按学年度于开始报到时一次性收取,住宿费标准按“当年实际入住住宿标准”执行。

  (三)代收代管费用: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如书本费、保险费、床上用品、军训服装等,于开学报到时代收,但应与学费、住宿费分开收取,分开建帐,分开核算,分开管理。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严格遵循“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任何二级学院、职能部门,非经学校财务处授权同意、一律不得自行收取上述费用。书本费每学年结算一次,并及时公布。

  第三条 学杂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各教学管理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把学费收缴工作提高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做好。要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四条 高等教育是自主上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必须提高认识,增强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的观念,积极主动的缴纳学费。

  第五条 学杂费收缴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学杂费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由财务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

  第六条 学杂费收缴的时间按学年进行,一般在每学年学生开学报到注册时两天内集中收取。

  第七条 新学年开学,学生必须凭其缴费收据报到注册。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各二级学院不予注册(特殊情况除外),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逾期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学籍管理按未注册处理,该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二)向家长通报其欠费情况;

  (三)暂停未交费学生的有关助学金、奖学金等的发放,待学费结清后再进行补发;

  (四)学生恶意拖欠学费的,应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督促其改正拖欠学费的行为。本条相关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五)学生凡毕业时仍未缴清费用的,暂缓发放学历或学位证书,暂缓办理档案转接手续。本条相关工作由教务处、学籍科负责。

  第九条 对于家庭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缓交学费。对特困生实行勤工助学、减、免、补等措施。同时鼓励学生积极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以缓解贫困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所面临的经济压力。本条相关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负责。

  第三章 退费管理

  第十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退学退费是指学生因重大疾病不能坚持上学、应征入伍、转学、休学、自动申请退学、考试成绩达到退学规定或因意外伤亡等原因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住宿时间、已领教材等扣除相应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后应退学生所交纳的其余费用。

  (二)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使用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该票据作为学生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三)学生入学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四)学生因应征入伍需要退学退费的,学生应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及退学退费申请,学校扣除学生在校期间应付的相关费用,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剩余费用。

  (五)经学校批准,学生因故休学的,对已收取的学杂费,休学期间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剩余部分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

  (六)学生提出退学书面申请,阐明退学正当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的,经学校批准同意后,退学的学生按以下退费标准执行: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上级部门指导文件相关规定计算清退剩余的学杂费。

  第十一条 退费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 一律根据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学费、住宿费,据实计退学生预交(预存)的服务性收费。学习时间一学期按5个月、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

  1.按学年收费时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

  学生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含)以内的,按85%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超过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含)以内的,按20%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2.按学期收费时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

  学生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 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含)以内的,按7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按5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2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内的,按3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超过3个月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二)服务性收费退费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校园卡等储值卡即时支付服务性收费的, 退学时学校应将卡里佘额全部退还给学生;学生预交的服务性收 费,学校应据实结算后将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

  (三)代收费退费规定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还没有实施的,学校应将预收的代收费全部退还给学生;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已经实施的,学校可不退还预收的代收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财务处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