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30 15:23:23浏览:
来源:原创作者:财务处

  桂工程院财务字〔2012〕16号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费、住宿费等(以下统称学费)收缴管理,保障学校权益,确保学校办学资金来源,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费收缴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各教学管理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把学费收缴工作提高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做好。要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二条高等教育是自主上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必须提高认识,增强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的观念,积极主动的缴纳学费。

  第三条学费收缴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学费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由财务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

  为了维护学生利益,减轻学生负担,除了新生入学报到代理收取经学校核定批准的有关费用外,学校财务部门不为任何单位和部门代收有关费用。

  第四条学费收缴的时间按学年进行,一般在每学年学生开学报到注册的前星期六、星期日两天内集中收取。

  第五条新学年开学,学生必须凭其缴费收据报到注册。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各系部不予注册,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逾期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学籍管理按未注册处理,该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二向家长通报其欠费情况;

  三暂停未交费学生的有关助学金、奖学金等的发放,待学费结清后再进行补发;

  四对毕业离校的学生,必须向学校提交还款计划,同时缓发毕业证,缓办毕业派遣手续。

  第七条对于家庭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缓交学费。对特困生实行勤工助学、减、免、补等措施。

  第八条涉及学生住宿费标准变动的学生宿舍调整,原则上不予办理,如确因特殊原因需办理也要经过院领导审批后才能办理,然后到财务更改收费标准。

  第九条学生因退学、休学、留级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增减变动,由有关学生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据以办理学费的变更。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