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职业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学生重大事件信息报告规定

时间:2023-06-29 17:02:21浏览:
来源:艺术设计学院作者:李海凤录入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重大事件报告管理,确保迅速、准确地向领导同志报告学生重大事件信息,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广西工程职业学院艺术设计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学生。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件信息是在校内外发生的,与学生、学院、学校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各种事件信息。主要包括:

  1.学生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2.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3.学生行为异常、精神失常或情绪严重异常;

  4.学生患重大疾病、传染病或受到意外严重伤害;

  5.学生连续旷课1周或失去联系(失踪)24小时以上;

  6.与学生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重大矛盾纠纷;

  7.重要舆情;

  8.其他对学生、学院、学校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 事件发生后,由事件单位的班委、辅导员及时向领导报告,学院领导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尽快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五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遇到学生突发事件,要依照值班管理规定,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报告,同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对于涉及学生人身安全、危重疾病、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紧急事件,事件单位的班委、辅导员经了解情况后立即采取解决措施同时分别报告学院领导、保卫科、分管校级领导,然后再对情况进一步详细调查了解并将结果报告。其他非紧急事件,事件单位的班委、辅导员要在知晓情况后24小时内报告。所有事件,5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书面报告(见附件)。事件处理结束前,事件单位必须向上一级领导定期出具书面报告。

  第七条 报告形式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对于紧急事件要求在第一时间内用最快的方式报告。

  第八条 负面事件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的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的联系电话;正面事件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时间主要内容及拟采取的奖励措施。

  第九条 凡对学生中发生的各类事件,特别是负面事件故意隐瞒不报、谎报、少报、漏报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上报的,追究事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