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来源:广西工程职业学院保卫处作者:王冬冬
桂工程院〔2024〕27号
关于印发《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治安防范管理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2024年6月18日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教研和生活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园治安管理工作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学校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育为先”“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惩防结合、预防为主”和“三防结合、确保重点”的方针,各单位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充分运用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消除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减少各类治安事件的发生,以达到维护学校良好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稳定的目的。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作的层层落实。
(二)制订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所属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纪与安全教育,调解校园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是自身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业务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治安安全教育、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二)经常排查并及时整改本部门、单位存在的治安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公有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三)调解本单位内师生员工纠纷,协助公安机关、学校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部署开展学校要求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校门进出管理
第六条教职工及工勤人员本人电动车由本人到保卫处报备登记,领取车贴,经门禁系统身份核验(新闻中心负责录入教职工门禁系统,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录入工勤人员门禁系统)成功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七条教职工及工勤人员本人机动车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保卫处登记方可录入系统,考虑学校停车位紧张,每人限录一辆。非本人车辆但长期使用,需填写《广西工程职业学院车辆录入门禁系统的申请》,直系亲属车辆方可录入系统。
第八条家长接送学生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内,如因特殊情况须在门卫处登记,获得允许方可进校。
第九条走读学生需持有学生工作处办理的外出证,在门卫人员查验后方可放行。
第十条学生进入校门时必须出示学生证或者门禁系统身份核验,确认是学校学生后准予进入;没有佩戴学生证的学生且门禁系统身份核验失败,需辅导员到门口或电话确认后准予进入。
第十一条进出校门应文明守纪、礼让有序,不得在校门口拥挤,不得大声喧哗,杜绝不文明的言谈举止。
第十二条学生需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严禁晚归或深夜外出。因故需在校门关闭期间出入的,要向门卫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并登记记录,得到许可才能进出校门。
第十三条学生携带大件行李箱、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出校,必须携带持有本学院审批通过的《广西工程职业学院物品放行条》。外出时主动上交至当值保安查验,否则不得外出。对可疑物品,当值保安有权检查并报告领导。
第十四条学生要认真履行出入手续,凡硬闯大门,出言不逊,妨碍门卫管理,造成较坏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出门口时,要注意人身安全,横穿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十六条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免费通行。
第三章校园巡逻管理
第十七条巡逻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安全意识,经过相关培训,明确职责,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巡逻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制服,佩戴明显的标志,以便于识别。巡逻人员应携带必要的装备,如手电筒、对讲机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
第十九条巡逻时间应根据校园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保证在夜间、节假日等重要时段有足够的巡逻力量,对于夜间人走未锁门关灯的区域,及时拍照上传并汇报。
第二十条巡逻人员应对校园内的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巡逻人员应对校园内的可疑人员进行盘查,防止不法分子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巡逻人员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置,如火灾、地震等,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巡逻结束后应填写巡逻记录表,并上交存档。
第四章校园公共场所管理
第二十四条校园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闹、聚众滋事等干扰学校正常教学、教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播放淫秽录像、非法传教、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学生组织、社会化服务单位以及外单位租(借)场地在院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审批手续,并扎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学楼、实训楼、实训车间、办公楼、图书馆、食堂、超市、体育馆等公共场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中毒、防破坏工作。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张贴广告,悬挂条幅。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校园刻画、有意踢踏墙壁,严禁涂抹、损毁各种标志、擅自挪动校园公共设施以及路障、交通、防火等标志。
第二十九条严禁损坏水电管网、路杆路灯、体育设施、宣传栏等公共设施。
第三十条严禁在校园遛狗。
第五章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第三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藏要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且要严格按照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用火、生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地。
第三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且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本物品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且要与火源、助燃剂以及周围的可燃物隔离。
第六章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三十五条重点要害部位范围:办公楼、实训楼、实训车间、图书馆、超市、学生宿舍、食堂等。
第三十六条重点要害部位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性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完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自动防盗报警系统、监控系统和防火安全设施有专人负责安装及维护。其它防护设施(如门窗、防盗网等)丧失安全防范功能时,由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防盗网须预留逃生通道。
第三十八条 重点要害部位中的仪器设备、贵重物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管、使用等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立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记录,保卫处和值班领导要不定期检查值班情况。
第四十条重点要害部位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
第七章后勤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后勤管理中心所管理经营的场所,开业前必须经过保卫处安全验收,不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开业。
第四十二条在校园内开设临时经营性摊点,必须经过对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上报保卫处核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
第四十三条 校园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但要自觉接受保卫处消防安全等方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四十四条校园经营场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经营者要积极参加学校综合治理活动,并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义务。
第四十五条校园经营场所不得进行涉赌性质的经营或为他人提供条件进行赌博活动。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和传播淫秽书刊、光盘等物品。
第四十六条校园食堂、超市、商业网点未经相关部门审核不得出售烟、酒等物品,不得为学生提供吸烟、饮酒的场所。
校园消防安全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要定期对所管辖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各校舍区域责任人对所负责的校舍消防设施每月检查一次,保卫处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督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全校全面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存有的安全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限期整改;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电源,不准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超负荷用电;严禁在安全通道和楼宇周边堆放易燃杂物;各单位人员应具备四懂、四会、四个能力。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类似方向性的规定。具体参照《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工程职业学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执行。
第九章安全法治教育
第四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要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临时聘用人员开展法治、校纪校规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生的法治和安全教育由保卫处、学工处、团委、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要利用3.15、6.26、11.9、12.2、12.4等国家法定的宣传节日,结合我校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常态化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章学生集体宿舍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集体宿舍不准留宿外人。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探访须经管理人员同意,验证、登记后进入,按规定时间离去。禁止任何人在宿舍哄闹。
第五十一条 除执行公务外,男生一律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一律不准进入男生宿舍。
第五十二条 凡已作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继续留宿学生集体宿舍,任何人不得为其提供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应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检查,防止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五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及周边摆摊设点、散发传单、上门推销等。
第五十五条 学生公寓不得向楼外乱扔杂物,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和违章使用电器。
第十一章外来人口管理
第五十六条校内所有经营、务工、从业及外聘人员,投亲靠友人员必须到保卫处报备、后勤管理中心办理寄住手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维护校区良好秩序。
第五十七条来访者凭有效证件在校门卫登记后,由被访者(教职工)证实或被访者亲自到门卫处带领方可进入校园,来访者离开时必须在门卫处核实并登记方可放行。对拒不配合登记制度或不明确来访目的的人员,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
第五十八条 外单位人员入校工作,相关部门需填写《外单位入校工作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凭审批表进出校园。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要对雇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查,填报“外来人员登记表”,建立档案。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其在校内的治安、防火安全责任。经常掌握外来人员在校内外的表现情况,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教育。
第六十条后勤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住宿登记、验证等管理规定,防止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保卫处或派出所。
第六十一条 严禁个体商贩进入校内,如确系学校订购的货物,必须与相关部门核实后或开具证明提交保卫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或车贴防拆卡入校。
第六十二条所有来客晚上22:30前需离校,特殊情况需上报保卫处登记。
第十二章奖惩管理
第六十三条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十四条严格执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校园治安管理工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对领导干部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影响学校稳定,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部门,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十五条 因失职、渎职、工作失误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赔偿经济损失外,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视情节轻重,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校外人员予以勒令离校,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校园商业经营、服务相关规定的,保卫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在校学生治安违纪,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保卫处。
第七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外单位入校工作审批表
2.广西工程职业学院物品放行条
3.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外来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