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28 09:54:11浏览:
来源:广西工程职业学院保卫处作者:王冬冬

  桂工程院〔2023〕116号

  关于印发《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2023年8月25日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中的安全生产包括教学、科研、基础建设、后勤保障等涉及师生人身与财物安全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宣传部、工会、团委、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处、人力资源处、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中心、网络与电教中心、图书馆、各二级学院等单位组成。

  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保卫处负责人担任。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学校保卫处作为学校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落实学校安全政策,监督、指导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的安全责任主体,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有第一管理责任。

  第九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工作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等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繁重的部门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领导职责:

  1.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2.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落实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3.学校其他校领导按照分工抓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安全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对安全工作的要求;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其中重大安全问题提交党委办公室审议研究决定;

  3.制定安全工作长远目标计划和近期安全工作计划;

  4.负责组织重大安全活动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审查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6.负责审查安全奖惩意见,组织推广和交流安全工作先进经验;

  7.协调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在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安全工作委员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传达、落实国家和上级机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协调内外联系;

  3.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监督和组织实施学校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与运行,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5.负责校园治安巡逻、治安预防、交通安全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等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7.负责校园治安监控技防系统的建设、维护、保养、维修及人员的培训工作。

  8.负责组织、监督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上级机关调查重大安全事故;

  9.负责组织安全工作评价,提出年度安全奖惩意见;

  10.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1.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及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等安全工作。

  2.宣传部负责安全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

  3.工会参与学校的在校人身安全教育与管理,负责本单位组织的教职工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团委负责本单位组织的学生活动(包括创新实验、社会实践、各类竞赛活动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5.学生工作处监管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6.教务处监管各二级学院做好教学计划内的学生学习、实践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科研实验(包括外出实验、与外单位联合实验等)、科研生产等安全管理制度;监管各二级学院做好科研实验、科研生产等安全管理工作。

  7.人力资源处负责监管各部门做好外聘人员、合同制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8.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资金安全,并保证年度预算中安全专项资金。

  9.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计划下达工作;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投资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施工单位在基建工程中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对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做到手续齐全、工程合格。

  10.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学校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负责维修部门在维修工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水、电、暖等日常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服务合同及管理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服务合同范围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服务合同范围内楼宇的安全服务设施的相关管理与检测工作;负责本单位职工、合同临时用工及外聘人员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及管理工作。

  11.网络与电教中心负责学校的网络运行安全和公共数据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学校技术安全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学校技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12.图书馆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负责馆内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馆内安全服务设施的相关管理与检测工作;负责本部门职工、合同制临时用工及外聘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的安全管理职责

  1.各二级学院是安全工作的主体,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工体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教职工、学生、外聘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3.负责所属基层学术组织、实验室、安全重点部位等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将教学、科研、生产、实验、实习、实践等安全工作责任明确到岗位,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的管理职责

  学校各类消防设施、监控设施、门禁系统、交通安全设施等安全设施的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及维修工作,保证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安全。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工及学生定期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通过考核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能上岗。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者,必须按要求年限进行复审。

  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的培训、复审等管理工作由所在部门负责,部门须将本部门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名册和变动情况报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针对一年级新生设置16学时的安全教育必选课程。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巡查制度》,各职能部门明确巡查点位,确定专人对校内安全重要部位进行定期巡查。

  第二十条学校领导每年至少参加1次全校范围的安全检查,学校职能部门每学期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二级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相关职能部门须立即进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和预案,需要学校支持的重大隐患的整改要及时上报学校。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针对上级的重大隐患组织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明确整改时限和预案,并对整改效果进行验收。

  第六章应急管理体系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常识的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并做好演练过程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要按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第二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后要严格实施“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教育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学校事故调查组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向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

  第七章安全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六条安全经费是学校为安全工作提供的必要保障,确保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经费。

  第二十八条安全经费的使用范围:

  1.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检测、维修;

  2.安全整改治理。

  3.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4.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5.安全先进奖励。

  第二十九条安全经费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章 安全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安全工作总结报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安全领导机构的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等报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九章 安全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学校每年通过制度执行、责任体系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落实等情况,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安全考核。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安全工作绩效突出的单位、个人、重点部位每年度进行1次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及相关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