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来源:教学督导室作者:韦永骁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教学纪律,规范教学行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学活动。
二、教学事故的界定、等级及分类
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责任人故意或过失影响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教学事故涵盖教学运行、实习实训、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第四条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影响的大小,教学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特级教学事故:属特别严重教学事故,主要指意识形态方面错误。
Ⅰ级教学事故:属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Ⅱ级教学事故:属较大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Ⅲ级教学事故:属一般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根据性质的不同,教学事故认定分为8类:
A—课堂教学;
B—作业;
C—考试;
D—成绩;
E—管理;
F—教学后勤;
G—实习实践;
H—学习及教研活动。
具体分级分类标准详见《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附件1)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机构
特级教学事故移交学校党委认定和处理。
Ⅰ级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学校领导担任;设委员13人左右(单数),一般情况下,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学校党委办公室、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各1人、教师代表3人,如有关人员不在校,委员人数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7人。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称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成人员包括委员会主任、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教学督导室负责人共4人,负责Ⅱ级以下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同时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一周内查实和初步认定,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调查与认定记录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中,特级教学事故提请学校党委审核讨论,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一级教学事故经委员会审核讨论,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二级以下教学事故经办公室审核讨论,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教学督导室在两周内将认定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本人及所在单位。
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
若发生表中未列教学事故,则由委员会认定、处理。
第七条各单位领导对本单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的,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在执勤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故意拖延不报的,应列为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教学事故统计以年度为期限(当年两个学期),不跨年度累计。
第九条特级教学事故移交学校党委认定和处理。
第十条一级教学事故由委员会认定,委员会主任签发《教学事故认定表》,在全校通报批评。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除10节课以上的课时费(具体由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得参加当年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评选。
第十一条二级教学事故由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委员会主任签发《教学事故认定表》,在全校通报批评。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除5节课的课时费,不得参加当年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评选。
第十二条三级教学事故由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委员会主任签发《教学事故认定表》,在全校通报批评。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除2节课的课时费。一年之内,发生2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的教师不得参加当年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评选。
第十三条各类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结果一律记入责任人教学业务档案,在我校教务处和人力资源处备案,作为年终考核、工资、岗位津贴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绩效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出现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四、复议与仲裁
第十五条特级教学事故的仲裁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一级及一级以下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检查人员如对事故的认定或处理有异议,应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表》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委员会在15天内进行复议和仲裁。此仲裁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