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22-04-05 15:26:50浏览:
来源:督导办公室作者:韦永骁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环节,是进一步加强学风、教风、院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深化教学改革的有效方法。为保证我院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教学督导工作,有利于督促全体教学人员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管理部门及时有效地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提高教学水平;同时为教学质量的测控与评价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室,教学督导室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室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的督察、指导、服务机构。教学督导室负责的相关教学质量监控制度的制订,教学督导员的聘任工作,对学院教育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等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协调与服务,协助处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教学督导室设主任一名、督导员若干名。
第六条  督导员由院教学督导室推荐,报学院研究审批。督导员经学院审批同意后,由学院发文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中途因故不能参加督导员工作时,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由督导室进行人员调整,并报学院批准。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对学院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对系部开展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教学管理、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情况进行督查、督促、指导。
第八条  深入理论和实践课堂听课和检查,对教师执行教学计划、教学进度、教学规范的情况进行督查,如教学纪律、教案、备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试卷命题及评分标准、教学效果等。
第十条  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加强青年教师师德教育、敬业精神、教学能力的培养。
第十一条  对学生学习态度、学习效果进行督查和指导,促进班风、学风建设。
第十二条  参与教学监控体系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案等文件的拟定工作,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估、教学检查、教学竞赛和评教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的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有关领导督促解决。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高校教育改革信息,研究高职院校的办学规律,不定期向学院提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改革和实践教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教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咨询,为学院提高管理水平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十四条  在学院各种教学竞赛活动中担任评委工作,全方位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要求,督导员要不定期的配合教务和学生管理部门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三风”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检查和质量评估,提供检查、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过程和各个教学环节按规范进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通过示范教学、培训讲座、个别指导等方式帮助广大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促进全院整体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八条 通过课堂听课、教学现场视察、教学文件调阅、教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及开展教师和学生座谈会等方式,为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提供相关信息和基础数据。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过程中如遇各类教学事故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映给院督导室,以实现督导工作有效、有序、健康进行。
第二十条 督导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佩带督导员工作牌,并做好工作记录,填写相关表格。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过程是对具体教学状况的信息反馈和指导过程,督、导结合,重在指导,特别是对那些具有典型性、倾向性、全局性的问题做深入了解和信息收集,并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反馈相关部门,以促进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六章 任职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受聘教学督导员必须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三条  受聘教学督导员一般要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长期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有丰富的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或具有丰富的行业和企业工作经验,知识渊博、业务精湛。
第二十三条  受聘教学督导员应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提高教学质量有独到的见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并敢于坚持原则,公正处事,勇于创新,不断开创督导工作新局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