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欠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6-04-10 15:25:19浏览:
来源:财务处作者:财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欠费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关于“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十二条关 于“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费学生是指在校生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
第二章 欠费性质认定
第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当地乡(镇、街道)级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低保)且按照有关要求办理了缓交学费申请的视为正常欠费。
第四条 对不申请学费缓缴但欠费、办理缓缴学费手续不过关欠费、超过缓交承诺日期仍欠费的视为非正常欠费。
第三章 缓交申请程序
第五条 每学年老生开学报到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和缓缴学费书面材料申请,申请缓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7000元。
每学年开学后两周为缓缴申请办理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行到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困难学生学费缓缴申请表》,凭当地乡(镇、街道)级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缓缴本学年学费的书面申请,原则上前一学年尚有欠费的学生,不予办理本学年学费缓交申请。
(一)辅导员初审。
(二)二级学院审核签署意见。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签署意见。
(四)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报送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 缓缴学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即最迟在春学期开学后一个星期内缴清)。
第四章 新生学籍注册
第七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 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额缴纳学费者,可提出申请、办理学费缓缴手续,缓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7000元,缓缴申请获批并制定还款计划及承诺书才能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入学一周后,由财务处整理新生缓交名单交由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发文通报全校。经学校进行条件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第八条 在校生学籍注册参照《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条例》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在校生必须按规定先向学校财务部门清缴学费后,各二级学院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缴费名单进行注册。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如期全额缴纳学费者,可按照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费及相关费用催缴管理办法(修 订)》,向二级学院提出缓缴申请,办理学费缓缴手续,获批后予以注册。没有如期全额缴纳学费且没有办理缓缴手续或缓缴手续未获批者,则不予注册。
第十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缴费名单进行注册。在校生仍有欠费情况的,一 律不予注册。
第五章 欠费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未缴费且未办理缓缴的,学生工作处将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名单予以公示,各二级学院将该生欠费情况通报学生家长,并给予两周的缴费宽限期。自公示期发布之日起两周内仍未缴费的,则按非正常欠费处理。
第十二条 对非正常欠费学生,学生工作处及各二级学院将不予注册,需在开学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停学一年。否则,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因欠费未注册的学生名单经学生工作处确认并正式发文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能参加必修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二)不能参与各种奖学金、优秀学生、班干评优等荣誉的评比,不得吸收入党。
(三)无法查询专业学科的成绩。
(四)在毕业前暂停毕业数据上报和学历注册,无法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信息,无法取得毕业生就业推荐资格,当年不得毕业,无法取得毕业证书。
(五)教务处暂停出具学业成绩单、在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拒绝办理个人身份资料、个人成绩等相关手续。
(六)毕业班学生无故欠费的,学校不出具任何学业成绩等证明或推荐材料,不颁发毕业证等,不办理毕业生档案和户籍转移手续,不予复印毕业证及查询证号。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给学生家长邮寄或电话通知学生在校欠缴学费情况通报书。
第十五条 对于毕业前有各种欠费的应届毕业生应于毕业当年 5 月 1 日前进行清缴学费。否则,当年不得按时毕业,当年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毕业后两学年内仍然欠费的学生,由学校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 教务处负责解释、修订。学校原有与本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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