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关于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1-04-25 08:44:12浏览:
来源:校团委作者:lqx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关于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管理的规定
总则
  第一条  校园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以培养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 
  第二条  校园文化建设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文化活动是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丰富师生员工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有效途径和重要载体。全校各级组织和领导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校园文化建设。    
  第三条  校园文化建设应围绕培养高素质人才这个中心,从政治思想、学术科技、文艺体育三个基本方面的建设入手,寓思想性、学术性于娱乐性、服务性之中,努力营造健康科学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大力提高师生的素质。
  第四条  校园文化建设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校团委作为学校意思形态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项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管理办法
  第五条  社团活动的管理。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区、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必须事先由组织者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组织成立;凡未经同意成立的,一律予以取缔。
  第六条  报告讲座的范围作报告和讲座管理。在本部门范围内做报告和讲座,须经所在部门批准;在全校范围做报告和讲座,属思想政治性的须经党委批准,属学术性的须经教务处或科研处批准。
  凡邀请校外人员来做报告和讲座,主办单位应提前将报告和讲座的有关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送宣传部,由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学校领导批准方可举行。未经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邀请校外人员来做报告和讲座。
  组织部报告讲座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严禁利用讲坛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有宗教封建迷信色彩的言论和不健康的内容。
  第七条  文体娱乐活动的管理。全校性文体娱乐活动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主办,其他部门给予协助或承办。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得进行盈利性的商业活动。
学校各文体娱乐活动场所坚持“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指定本部门专人管理。播放的电影、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家文化管理部门审查公开发行的,严禁播放有反动、色情、暴力、封建迷信内容及其他误导、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等的电影、音像制品。
在校内举行大型文体娱乐活动原则上只允许在周末和节假日举行,活动时间不允许超过当天23:00,并须适当控制音量。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校内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来校内设摊售书及其他文化用品、从事文艺演出或影像播放、进行学习和文化用品展销、促销活动等文化经营活动,必须报学校批准,并到学院团委备案后,方可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出售、散发、附送、出租非法出版物、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和内部资料性的出版物.
  第九条  学校内部报刊管理。以各部门、学生团体等名义编辑出版的内部报刊必须报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出版;学校师生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任何报刊。内部报刊一律不准登广告,每期出版前各主办部门要严格把关,并将样本送宣传部审查备案后方可印刷出版。内部报刊主要用于学校内部交流,一般不向校外散发、交流,如确需交流,需经学校领导同意。
  第十条  宣传栏(板报、墙报)、广告、横幅的管理。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的通知、启事、海报等必须张贴在学校划定的广告栏和宣传橱窗;禁止外单位未经同意来我校张贴广告、海报等;严禁以个人名义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及张贴启事、海报。校园橱窗、广告栏等设施由校团委统一管理。各部门在校内悬挂横幅,必须报校团委批准后,方能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内悬挂。
  第十一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学校和各部门的网络站内容需经校团委审核后方可上传发布;所有使用网络的部门、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遵守我校校园网网络管理规定;严禁任何集体或个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复制、发布、传播各种反动、迷信、淫秽信息和音像制品;严禁利用计算机开展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定和其它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各部门的网站实行“版本负责制”。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日常工作的使用和维护工作,以准确的信息、数据材料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师生员工的个人网站,应本着“积极、健康、进步”的精神,为学校、为社会增添亮点,充分体现网络时代高校文明的先进性,个人网站内容由制作者负责。所有在网上发布、刊载有关学校工作方面的信息资料,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对口审核通过。
附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或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非本校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属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