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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教师〔2023〕27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

[ 作者:韦素苗 |来源:人力资源处| 时间:2023-05-23 15:24:10 | 浏览:次]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推开教职员工准人查询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加强教职员工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现将《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23) 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通知》重要意义
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是师德师风。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新时代对师德师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教育部建立了教师资格限制库,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丧失、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信息录入教师资格限制库。2018年,教育部印发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了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划定基本底线。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 32号),明确严格执行犯罪教职员工从业禁止制度。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学生,要对师德违规问题“零容忍”,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持续推进准入查询,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为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2022年,我区作为全国首批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试点省份之一,印发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试点上线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2022) 27号),建立教职员工入职前查询、查询结果运用以及查询记录存档等工作制度,积极组织全区各地各校推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以信息化、数字化提升教师队伍治理能力,进一步推动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应用。各地各校要在认真总结前期试点查询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查询拟聘用教职员工在全国范围内有无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避免相关人员异地从教,切实将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融入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引进等环节,坚持做在日常、严在日常。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宣传解读相关政策,营造推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良好环境,同时,要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查询流程,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不得侵害查询对象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利。对违反规定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本校教职工队伍日常管理,定期开展教职员工违法犯罪信息排查,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保护,阻断教职工利用职业身份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途径,切实保障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稳步推进查询平台试点上线工作落地见效。
附件: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23) 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5月16日
附件
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人查询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 14 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 32号)要求,加强教职员工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教育部决定在前期试点实施基础上,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推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以下简称查询平台)上线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夯实教师队伍质量。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融入教师招聘引进等环节,做在日常、严在日常。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推动查询平台应用,以信息化、数字化提升教师队伍治理能力,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奠定坚实的师资基础。
二、查询要求
(一)基础教育
        1.查询对象
        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
        2.查询节点
        对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3.查询内容
        查询中小学校拟聘用教师《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查询中小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4.查询主体
      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5.查询程序
     中小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提交查询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进行查询。
(二)高等教育
      1.查询对象
      高等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师。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
     2.查询节点
     对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3.查询内容
    查询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4.查询主体
    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的查询主体为教师所在的高等学校。
    5.查询程序
    高等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
 三、结果使用
      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四、异议处理
      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由拟聘用单位请求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拟聘用单位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五、追责情形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
    (二)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
    (三)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
六、工作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门教育司(局)和教育部直属高校要积极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共创开展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清朗环境;要监督指导准入查询工作的实施,规范查询流程,定期开展检查;要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指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信息管理工作,不得侵害查询对象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利。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门教育司(局)和教育部直属高校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成立工作组,明确具体的工作部门和责任人。实施办法和工作组名单请于2023年6月1日前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平台报送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教育部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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