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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和《广西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作者:韦素苗 |来源:教育部网站| 时间:2022-01-03 18:01:32 | 浏览:次]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和《广西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教规范〔2019〕22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规范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加强全区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和《广西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9年12月11日
 
广西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结合广西高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是广西高校教师。高校其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师德为先,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等级
第四条  依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教书育人、关爱学生、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公平诚信、廉洁自律、奉献社会等10个方面。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增加或细化符合本师德考核办法精神与原则的师德考核内容,构建各校教师师德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  师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注重考核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高校实行动态师德考核,实时记录违反师德的行为,每学期进行汇总并通报。
第六条  师德考核等级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凡出现《广西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中“负面清单”行为的,该教师师德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获得广大师生和社会高度认可的,师德事迹突出,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师,师德考核等级确定为优秀。
第四章  考核组织保障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筹指导全区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负责师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民办学校董(理)事长与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承担师德考核的责任。
第九条  学校成立师德考核委员会,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或人事处)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各院(系)分工负责的考核工作机制。
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委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部、团委、研究生院、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构成。
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师德考核的日常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或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院(系)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等级。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师德考核程序:
(一)党委教师工作部(或人事处)部署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由院(系)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二)考核采取学校主导与院(系)自主相结合、教师自评和单位考评相统一的办法。
(三)院(系)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师德评议,一般采取个人自评、教师互评、学生测评、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院(系)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综合分析师德评议的结果,对照有关规定,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等级,并将考核结果在院(系)公示无异议后,经党组织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签署意见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或人事处)。
(四)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审核院(系)上报的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等级,经集体研究,提出师德考核结果并公示。
(五)考核结果经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六)在师德考核中,对拟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教师,院(系)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告知当事人作出评定的事实及依据,听取教师本人意见,坚持正面引导,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挂钩,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年度绩效考核中师德师风考评的结果。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继续教育、评奖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凡在师德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合格等级的教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薪级档次和享受各种待遇;在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评选时,优先考虑师德考核为优秀等级的教师。
第十四条  经学校认定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取消职务(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资格。连续2年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对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撤销教师资格、解聘等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在师德考核过程中,健全完善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确保救济渠道畅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再有异议的,可依规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七章  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要以年度师德报告、抽查等方式定期排查院(系)教师师德状况,及时发现不良倾向与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八条  学校要密切关注师德网络舆情,对重大师德网络事件,迅速展开调查,及时回应并报高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元立体的师德师风监督网络体系。
第二十条  学校要明确师德师风的投诉受理部门,公开举报电话、邮箱、意见箱,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师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广西高校教师。高校其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
二、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主要内容: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项,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违背科研诚信,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学术不端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五、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其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继续教育、评奖评优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自治区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教师,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违反师德行为谋取的奖励、荣誉称号,或在奖励、荣誉称号期间违反师德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奖励、荣誉称号。违反师德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给予清退或上缴。
六、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七、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八、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九、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十、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十一、各校依据本意见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十二、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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