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三级责任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0 14:59:11浏览:次
来源:教务处作者:陈嘉欣
来源:教务处作者:陈嘉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和谐、稳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实训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实训室的安全负责人,履行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实验实训室。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 校级职责(一)把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为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提供组织、财力、物力保证。
(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学校成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实训室建设与安全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审议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和督查教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实验实训室安全相关职责。
(四)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行使实验实训室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和贯彻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和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与整改、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
(五)其他部门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与监督职责:
保卫处负责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工作监督管理;
基建处负责将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纳入实验用房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环节;
人力资源处负责将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纳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称、考核范畴。
第五条 二级单位职责
(一)学校二级单位是推进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实训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与所属实验实训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并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三)对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与应对措施;
(四)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宣传,培育实验实训室安全文化;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职责
实验实训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坚守岗位、按照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并建立针对本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确保通过实验实训室安全培训的教师和学生方能进入实验实训室开展实验实训;在实验实训前对实验实训人员(包括教师、学生、外来人员等)进行危险性实验实训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培训教育,记录存档。
(三)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四)危险性实验实训进行风险评估,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危险性实验实训必须制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并在实验实训前遵照执行。
(五)实验实训室所用涉及安全隐患的设备(如大型仪器、高温、高速、高压、强磁、低温等)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醒目处。
(六)定期检查、巡查本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情况,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与巡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七)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后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实反映事故情况。
实验实训项目负责人(含实验实训项目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实验实训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开展实验实训;
(二)对拟开展的实验实训项目进行安全评估,不得瞒报、谎报实验实训活动中可能涉及的安全风险;
(三)在实验实训前对实验实训人员(包括教师、学生、外来人员等)进行实验实训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培训;
(四)在实验实训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实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如实报告所在单位。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教务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实训室负责人、责任事故单位和职能部门等负责人的初步处理意见。第八条 校级领导未能履行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的,将根据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关处分。
第十条 二级单位实验实训室负责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将根据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关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经济处罚的,罚款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因直接责任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将根据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关处分。在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中,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对造成教学、科研场所或设备损失,以及他人人身伤害等后果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经济处罚的,罚款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或未及时上报的,隐瞒、掩饰事故原因的,推卸责任的,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