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校长办公室作者:黄丽娟录入
桂工程院〔2023〕55号
校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2023年8月11日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透明度,促进民主办学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关涉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做到科学严谨、内容真实。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事前审查、依法审查和一事一审的原则,落实保密审查和公开审批(详见附件1),确保程序规范、台账完备。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和校园稳定。各单位若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并协助党委宣传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方便、及时的原则,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窗体顶端第六条 学校建立职能部门间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要事前与相应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窗体顶端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职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后勤管理中心、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窗体顶端 各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五)受理、答复本校师生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校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若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本单位信息公开和信息审查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职能部门应当在起草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
(一)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各机构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信息;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和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但是否准许,由各职能部门核准;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对依照本办法需要公开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普发文件、文件系统、学校网站及部门主页、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及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建设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第十八条 学校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起草的信息,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开;学校从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获取的信息,若该信息由学校保存,由校长办公室审核并负责公开。
第二十一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凭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须提供申请者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法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或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各职能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的学校信息,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各职能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各职能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各职能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各职能部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必要时授权校长办公室依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校长办公室应自接受授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校长办公室应自接受授权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为信息公开工作创造必要的保障条件,指导、督促好信息公开工作;校长办公室要协调、监督好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纪检监察室对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学校全体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专题网页,并在网页上开设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箱,听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窗体顶端 校内各职能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窗体顶端 每学期末学校各单位要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信息公开情况,领导小组对全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同时,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定期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已经移交档案室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